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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7 篇文书

  • 卢某某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,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后,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第四十五条,第四十七条,第六十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莫*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,造成一人死亡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莫*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莫*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石*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石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并负事故主要责任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石X案发后主动报案,经口头传唤后,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定强制或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到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应当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石X不构成自首,理由不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石X案发后与肇事车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诉讼代理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,与本院查明的事

    法院: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

  • 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陈**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陈*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李*某交通肇事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,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后,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合全案,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宣告缓刑。根据被告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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